“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的成功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改的专利法的施行,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作为专利制度与中国国情的成功结合,从1984年诞生,到今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施行,25年的时间充分验证了它是中国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自身需求。
从无到有,专利法应运而生
1979年3月19日,当时的国家科委组建了专利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专利法工作。而在当时,中国到底需不需要建立专利制度还存在很大争议。
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对外经济往来的逐渐增多,专利法的缺位、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就像一个“黑洞”,吞噬着人们的创造激情,也让先进技术的“请进来”、“走出去”付出了巨大代价。
“在我国还没有实施专利法,国外企业的技术尚不可能受到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国内一家钢铁企业竟然花费2700多万美元购买了400多件专利;我国自主研发的技术被东南亚某国企业率先申请了专利,当我国相关产品出口到该国时而被诉侵权。”专利法起草人之一赵元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
据赵元果介绍,专利法起草的过程中,多次反复充分听取了国内各个方面的意见。除个别走访外,仅由国家科委、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向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发文征求意见就有5次之多,每次征求意见的单位少则130多个,多则190多个。
1984年3月12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得以颁布,得到国内外的高度赞誉。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盛赞,中国的专利法堪称一篇高水平的博士论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表示,专利法是与国际接轨最早也是最好的一部法律。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开始实施。一晃20多年过去,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82.8万件,是当年9411件专利申请的近90倍。
与时俱进,三次修改力促创新
“历史证明,中国实施专利制度是正确的,中国的专利法也是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专利法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83岁高龄的郭寿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992年和2000年,我国分别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改。其中,第一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国政府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第二次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特别是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协调。
2009年10月1日,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施行,成为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专利法的每次修改,都是根据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专利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对我国专利制度作出的及时调整,体现了强烈的时代精神。”田力普表示,我国专利制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不断发展完善。
“新修改的专利法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后第一部经过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田力普强调,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及施行,也是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田力普表示,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当今社会,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制度也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基本制度。
在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专利制度在不断解放思想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与改革开放的步伐相适应。专利法的修改施行,将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知识产权报 记者 张海志)